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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选部分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17 11:32:31   来源:

 

香人发〔2013〕19号

 

香格里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补选部分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实施意见

(2013年5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我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有154名,实际选举产生154名。县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闭会后,有5名县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并已在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现在,本届县人大代表共出缺5名,本次补选代表4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补选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程序,依法选举,确保补选部分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工作顺利完成。

二、方法步骤

1、确定补选代表的选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这次需要补选代表选区为4个,补选代表4名,分别由洛吉乡洛吉选区、虎跳峡宝山选区、五境霞珠选区、格咱翁上选区进行补选。

2、宣传发动。有关乡镇、选区要分别召开补选代表会议,进行学习宣传活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做好补选单位负责补选代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3、补选工作要在2013年7月10日以前结束。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补选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按期完成补选工作。

4、核对补正选民名单。各有关选区,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的进行补正,选民登记采用“三增三减”的方法,按照规定,于选举日的7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5、提出确定代表候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的规定,本次补选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也可以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名单在经过选民讨论、协商的基础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的3日前张榜公布。

6、投票补选代表。各选区在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7、补选县人大代表时,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8、补选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三、有关要求

1、各有关乡镇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补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做好补选代表工作。

2、做好代表补选宣传发动,组织选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选民对补选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重要性的认识,投好神圣的一票。

3、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选举。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要对补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涉及补选的选票、代表登记表、代表推荐表、代表提名表等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定,分发到相关乡镇。

4、各选区补选结束,将选举结果及各种表格上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附件:1、关于补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2、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登记表        3、香格里拉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4、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报告单;

   5、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香格里拉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补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条  为依法补选出缺的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区进行补选。

    第三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登记采用“三增三减”的方法,补选代表时,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第四条  补选县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代表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公布。

第五条  补选县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本次补选实行等额选举。

第六条  补选县人大代表时,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补选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确认并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  各选区根据本选举办法,制定具体的选区选举办法。

第八条  本补选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补选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龙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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