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3年3月22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日程和列席人员;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草案和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二)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对质询案的处理意见。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提出的质询案,决定质询机关的答复形式和时间,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决定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六)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七)审查县人民代表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意见;
(八)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草案;
(九)研究确定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讨论决定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重要工作及建设问题;
(十二)指导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三)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
(十四)讨论研究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召开的一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除外。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当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和助理调研员或者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办公室草拟,确有需要时,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草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香格里拉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