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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09-17 14:56:11   来源:

 

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 作 细 则

20133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为中心任务,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首要职责,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为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分工联系制。

第一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我县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  讨论、决定全县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八条  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二章  联系代表及其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密切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代表监督。

常务委员会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与代表进行联系,了解代表学习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了解各乡(镇)实施贯彻有关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情况。

为便于代表活动和联系,按乡(镇)、部门或系统组成代表活动小组,每半年至少活动一次。

常务委员会围绕议案进行专门调查时,可邀请有关县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各地视察和调查时,可邀请有关县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参加,或就近走访当地的县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坚持接待代表制度,听取县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反映。

常务委员会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不同情况,及时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联系和工作指导,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职能作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代表对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资源保护、民族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

视察的具体内容,根据委员和代表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安排。视察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安排意见。

视察要讲求实效。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能就地解决的应交当地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视察工作结束时,应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常务委员会办理来信来访必须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凡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予受理。属于县级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应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视情况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并督促认真办理及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对于某些重大的申诉、控告和其他来信来访,必要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对重大信访问题或疑难案件,应当亲自处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严格按照有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香格里拉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龙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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